芜湖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 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人:高勇 发布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42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升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加强使用期间安全维护管理,确保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376-2015及《安徽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遵循 “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使用符合我市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要求、与自然条件相适应的技术、工艺、材料。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生产企业授权销售证明; (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 外墙保温工程材料的生产时间应在型式检验报告2年有效期内。 第七条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拉伸粘结强度等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 (一)应按建筑节能相关政策及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 第九条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温系统变形缝、锚栓、托架及粘接材料等与防脱落相关的具体做法要求,选用标准图集时其构造做法应明确。当设计做法不明确时,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完善。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外墙保温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更改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和构成材料,不得将外墙保温系统的构成材料分拆选用与分包。如需修改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五)应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检测; (六)应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将外墙保温防脱落的有关措施作为重点交底内容之一,并形成记录。 (一)工程施工前,应制定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实施监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外墙保温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三)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相应方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将锚栓锚固力、保温层粘结强度和保温层构造钻芯检验列入监理平行检验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二)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四)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或图纸存在错误或疑问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外墙保温工程应由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节能保温施工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外墙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防护层后再进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工程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第十七条 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试,复试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一)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二)复合保温板等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接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三)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四)粘接材料的拉伸粘接强度,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五)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同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一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第十八条 外墙保温工程正式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及样板件。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样板间及样板件节点做法应全面并包括女儿墙压顶、变形缝、阳角及门窗洞口等容易产生裂缝的部位。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二)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三)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锚固力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检测。 第十九条 外墙保温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时应留存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的部位及内容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相关条文的规定。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验收,或隐蔽验收影像资料不能反映现场施工情况的,应在实体施工完成的部位进行剥离检查。 第二十条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对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检验方法宜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附录F检验,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当附录F的检验方法不适用时,应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检验。 外墙节能构造检测报告结论应明确各构造层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外墙保温工程的检测内容、试验数量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监理单位应对锚栓锚固力、保温层粘结强度和保温层构造钻芯检验等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形成见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外墙保温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外墙保温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保修单位移送处罚。 第二十四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安全维护责任应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外墙保温工程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外墙保温工程的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芜湖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移送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